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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招待费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3-06-17
 

吉农院发【2011】68号

    为一步加强公务招待餐费管理,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养成健康文明的风气,现就招待费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定点就餐。院属各单位接待原则上安排在长春院区彩宇宾馆和公主岭院区职工食堂。

    二、招待费管理实行分级请示、审批制度。

    1.院领导宴请的,需请示院长同意。

    2.特殊情况安排工作餐的需经院长批准。

    3.需要在彩宇宾馆招待客人的机关处室需事先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其它单位需经财务管理处处长批准。

    4.在两区指定地点以外就餐场所招待客人,须经院长、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之一批准。

    5.在出差地发生的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创新机构和机关处室负责人需在出差地宴请有关部门领导的,需事先以手机短信方式经院长、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之一批准。

    三、非定点场所招待审批程序

    1.用餐申请

    长春院区各单位:由经办人或课题主持人填写用餐申请单,说明招待对象、用餐时间、用餐地点、陪餐人员、费用估算等。各创新机构由负责人和行政助理两人签字,报院长、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之一签批;机关各处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签批。

    公主岭院区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行政助理向院长、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之一,以短信形式请示,说明招待对象、陪餐人员、就餐时间、用餐地点、费用估算等,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招待。

    2.报账签批

    (1)宴请人(课题主持人)本人持“申请单”、票据请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签字。

    (2)财务处凭院领导在申请单和票据上的签字受理业务,申请单由财务人员收存,以便查验。

    (3)在出差地发生的餐费,经批准可以报销的,须与旅差费同时报销,并补办用餐申请单;报销餐费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费。

    3.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1)申请单上没有院领导签字的不予报销;

    (2)出差地发生的餐费,未经请批的不予报销;

    (3)自用餐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报账,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4)未请批的,不予报销。

    4.因特殊情况当时无法填用餐申请单但已经有关院领导以其它方式批准的,事后要及时补填用餐申请单。

    四、不得超标准招待。招待标准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招待客人一般不超过每人每餐80元(酒、水在内);创新机构负责人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每人每餐60元;创新机构和机关处室副职一般不超过每人每餐40元。

    五、要控制陪餐人数。院领导宴请,一般为部门负责人1-3人,随员1人,需创新机构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参加的,由宴请的院领导根据需要确定;创新机构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宴请,一般为负责人1人,随员1-2人。

    六、公款招待客人时,一律不提供香烟;严禁为陪餐人员或院内其他人提供香烟。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由提供者个人支付费用。

    七、院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公主岭院区工作时,在职工食堂吃工作餐,不备烟酒;在长春院区工作时原则上回家就餐,因工作需要可到职工食堂就餐,不得公款到院科技交流中心就餐。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及办公室印发的招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用餐申请单.doc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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