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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4-24
 

吉农院发【2008】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建立良好的科研、生产秩序,确保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劳动纪律包括职工的考勤、假期、行为准则、奖惩及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要适应院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正确把握岗、人、薪三者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在职工与院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的前提下,达到人事管理与劳动纪律管理的统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有在编竞聘和非竞聘上岗人员(院关联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对院各类人员实行日常劳动纪律管理,相关记录材料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并归入职工考核档案。

第六条  人事劳资处是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勤

第七条  考勤是对职工出勤做出真实的记录。根据院的实际情况,取消非坐班制,全院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考勤。

第八条  研发机构办公地点与试验基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要分别确定考勤地点和考勤时段,实行分时段打卡考勤。

第九条  良繁场、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的管理人员实行指纹自动打卡考勤。良繁场非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的工勤及专技辅助人员、洮南综合试验站人员、院机关专职驾驶员、研发机构门卫岗位人员不实行指纹自动打卡考勤,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勤,然后将考勤结果按月上报人事劳资处。

第十条 从事季节性田间试验的科研人员,在播种、授粉、秋收等时段,不要求按时打卡,打卡时间由所在单位灵活掌握,但要每天至少打一次卡,各单位对此类情况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患有慢性疾病、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实行弹性管理。

第十二条  各研发机构的考勤由行政助理具体负责,没有行政助理的单位可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除不要求指纹打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考勤情况均以指纹打卡机中的实时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指纹打卡机由院人事劳资处统一设置,在每月的1-5日期间由人事劳资处派人提取各打卡机中的实时数据,同时收取各单位审批的《职工未打卡情况报告单》。因公事不能按时打卡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职工未打卡情况报告单》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否则按未打卡处理。人事劳资处根据各单位打卡机中的考勤数据,在对各单位提供的《职工未打卡情况报告单》数据进行调整后,统计出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发放职工当月工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的,外出之前应填写《职工出差报告单》,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外出。各单位的所长(主任、书记)和机关处室的处长外出由院长审批,其他人员要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领导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公派出国(或出境)考察、访问的职工,在出国(境)之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劳资处提供出国任务批件、离境时间。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管理好指纹打卡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在职工打卡和审批《职工未打卡情况报告单》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人事劳资处除直接做出更正外,要根据情况对考勤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迟到 早退 脱岗 旷工

第十六条  全院实行统一的夏时制和冬时制作息时间,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凡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5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记入考勤。迟到或早退时间在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计迟到或早退一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算。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每达到1小时计旷工半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又未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计脱岗一次;当日累计脱岗2次或脱岗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由于脱岗造成损失和事故的,按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5次以内者,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每月累计超过5次以上(不含5次)者,每超过一次,扣发当月新增绩效工资、自筹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之和的10%,并由人事劳资处向本人提出警告;职工迟到、早退、脱岗一年内累计达到15次以上者,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时下调岗位或作待岗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迟到、早退、脱岗计为旷工者;

2.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 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

4. 编造请假理由欺骗单位者;

5. 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而未履行审批手续者。

第二十一条  职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扣发一天的基本日工资(基本日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及当月新增绩效工资、自筹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之和的20%。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二条  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凡有旷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事  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如遇特殊事情,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内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各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假审批权限:

1. 研发机构人员连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行政助理审批,机关处室由处长审批;连续请事假4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2. 机关管理人员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3. 连续请事假7天以上14天以内或当年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事假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人事劳资处审批。

4. 连续请事假14天以上的,各单位、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职工每月累计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部工资照发;每月累计请事假3个(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的,按天扣发基本日工资;每月连续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或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以内的,除按天扣发基本日工资外,扣发半个月新增绩效工资、自筹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每月连续请事假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只发出勤天数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连续请假达到一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

第二十七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请事假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见习期要有同等时间的延长。

第五章  病  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内需附院卫生所或医保定点医院病休证明;3天以上需附医保定点医院病休证明,所在单位在职工请假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劳资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对病休证明有异议的情况下,由单位或人事劳资处指定医院复核。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属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休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发给本人全部工资(不含自筹绩效和浮动绩效工资,下同)的70%;

(2)工作年限11-20年,发给全部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30年,发给全部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31年以上,全部工资照发;

(5)实行年薪制的职工,在长期病休期间,执行月工资标准,按上述1-4条发病休工资。

第三十一条  长期病休的职工,病愈后要求正式上班的,需持医保医院诊断证明,方可上班,上班后一个月内暂发病休工资。确能正常工作的,从上班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否则仍离岗病休并执行病休工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内,全部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受伤致病者,不按病假处理,在休息期间全部工资停发。

第三十四条  职工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拘役、收容审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十五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包括1个月),见习期限要有同等时间的延长。

第六章  婚假 产假 丧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结婚,按国家规定给予3天婚假。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假延长至15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旅行结婚的,不另给路程假。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生孩子,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未满24周岁生育的,产假90天;凡晚育(女24周岁以上者)的,产假延长至120天;难产产假延长至135天。女方属晚育的,配偶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由院卫生所或医保定点医院出据证明,给予15天到30天的假期;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假期。

第四十条  丧假是指因职工直系亲属、抚养者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去世,本人办理丧事而请的假,假期不超过3天(不包括途中时间,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婚假、产假和丧假经本人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单》,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劳资处审批,并记入考勤。经正常程序审批的婚假、产假和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七章  计划生育假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凡自己哺乳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每个工作日可给两次喂奶时间,一次不能超过30分钟。也可将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使用,但不能超过1小时。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院卫生所或医保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计划生育结扎、放环及人工流产,经院卫生所或医保医院证明给予休假,休假时间及待遇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探亲假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同一居住地,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足一个夜晚和半个白天以上时间的,可给予职工探亲假。

第四十六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第四十七条  见习生在未正式转正前不能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转正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一年度享受。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时,按规定享受生育假期(产假)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待遇。

第四十九条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第五十条  公派出国超过3年的研究生,其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一条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十二条  职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职工休探亲假需本人提前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单》,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审批,并记入考勤。

第九章  职工休假

第五十四条 执行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职工休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照发。

5. 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假。

6. 享受职工休假待遇的职工,不影响享受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待遇。经批准,可以合并使用。

7. 高级专家集体疗养的,算为职工休假。

8. 各单位每年年初向人事劳资处上报职工年休假计划,由人事劳资处统筹安排,全院职工要按计划有序休假。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休假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章 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十一天,其中,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十一国庆节三天。

第五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而坚持正常上班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每个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21.75。

第五十七条  双休日不能休息或加班加点的,由单位自行安排串休。

第十一章 着装和礼仪

第五十八条  着装要求:

1. 职工上班时间须穿着得体、整齐干净;

2. 职工不得穿短裤及过于袒露的服饰上班,不得穿奇装异服;

3. 上班时间着装须平整,无皱折,无破损,合体协调。不可卷衣袖、裤腿。领带须挺括、干净、系戴端正。皮鞋须保持光亮;

4. 凡进入有特殊着装要求的化验室、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装,并做好安全防护;

5. 遇有接待活动时,男性要着西服或着单色衬衫、系领带;女性应着职业套装、衬衫、裙子,不得穿超短裙。

第五十九条  仪表、仪容、礼仪要求:

1. 职工应保持衣冠整洁;

2. 男职工胡须要经常刮净。女职工头发须梳理伏帖,不得蓬乱;

3. 上班前不得饮酒、吃葱或蒜等异味食品,保持口腔卫生;

4. 与来宾、同事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不得面带倦意;

5. 在来宾、同事面前不得有不文雅的举止;

6. 对待来宾、同事态度一律要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

7. 职工都有为来宾让坐、让茶的义务;

8. 在接待活动时,应特别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我院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十二章  行为准则和办公安全

第六十条  行为准则要求:

1. 工作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聊天、聚众嬉戏或高声喧哗;

2. 严禁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法轮功等非法活动;

3. 正确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及进入国家禁止登录的网站;

4. 使用电话应注意礼仪、语言简明,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电话时声音要温和、礼貌,办公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

5. 工作时间不准接待亲友,处理私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

6. 要保持办公桌面干净、整洁,各类文件要码放整齐,不得随意摊放;

7. 严禁在办公室内留宿来访者;

8. 自觉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精通业务,努力钻研,高效率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9. 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公共办公区域进食、吸烟,上岗时间不得饮酒(公务需要除外);

10.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院公有财产。不得故意改动个人或他人的申请记录和其它档案文件;

11.严守院科研、技术开发等机密,维护院整体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品种及科研机密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2.公私分明,不得利用院里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13.团结协作,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重视沟通,强调团队精神,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关心下属;

14.不得越权签署文件、合同,服从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办公安全要求:

1. 要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杜绝火灾隐患;

2. 最后离开办公室或其它工作场所,要确保窗户、电源开关关闭,确保大门锁好;

3. 发现可疑的事件要及时报告院保卫处;

4. 应将装有重要文件的文件柜和抽屉锁好;

5. 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十三章 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 在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中获重大科研成果或成绩突出,以及在管理、开发经营及其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 在提高我院社会地位、声誉和形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 保护公有财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单位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 在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5.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7. 其他应予奖励的。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提前晋级、嘉奖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章惩处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岗位调整、指挥调度,并无理取闹的;

3. 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科研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职工生命及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5.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科研仪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和单位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未构成犯罪的;

7. 有贪污、盗窃、赌博、行赌受赌、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未触犯刑律的;

8.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人事劳资处负责全院各单位劳动纪律的管理,随时对各单位和全院职工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劳动纪律管理接受院监察处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假期的计算方法是: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十七条  各种假期凡在一天以上的,都必须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单》,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后,按时上报人事劳资处。

第六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勤的单位,不发当月工资。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本规定中有关条款需要处理的,由人事劳资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七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按天扣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每月均按21.75天计算。

第七十一条  院已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院研究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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