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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办法
时间:2013-04-25
 

吉农院发【2013】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岗位考核和管理,完善聘用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吉人字[2006]154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岗位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按照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聘到院专业技术岗位在编人员(玉米研究所除外)。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主系列、辅系列进行分类考核。主系列包括受聘到各研发机构、关联企业和良繁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辅系列按照是否承担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分为辅系列Ⅰ类和辅系列Ⅱ类,辅系列Ⅰ类包括评价、区试、测试、农业技术推广类,辅系列Ⅱ类包括化验、报刊、网络、档案、图书、科技咨询、农业经济研究类。聘任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职员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业绩考核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时按照岗位类别分别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考核分为年度定性考核和聘期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量考核是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业绩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是考核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业绩考核办法,只进行定性考核。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条  被考核人员按照岗位不同划分考核单元,分为领导考评和民主测评两部分进行,领导考评和民主测评均以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定性评价,并将评价票转换成分数,实行百分制,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者,有资格确定为优秀和合格等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低于60分者确认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解除已聘职务。

    (一)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

    (三)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是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对其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在聘用合同确定的聘用期满时进行。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对所有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定性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定性考核合格者,视为聘期考核合格,定性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聘期考核不合格,聘期定性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四条  定性考核

    (一)主系列、辅系列(Ⅰ、Ⅱ类)助研及以上岗位人员:聘期定性考核是按照“聘期目标任务考核标准”(附件1)及聘任合同中的岗位职责对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完成目标任务者为合格;未完成目标任务者为不合格。

    (二)主系列、辅系列(Ⅰ、Ⅱ类)研实及以下人员:聘期定性考核是按聘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结果,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者确认为合格等次,得分70分以下者确认为不合格等次。

    (三)良繁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定性考核是按聘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结果,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者确认为合格等次,得分70分以下者确认为不合格等次。

    (四)关联企业院在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企业考核办法确定定性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定量考核

    (一)主系列、辅系列(Ⅰ类)助研及以上岗位人员:聘期定量考核是按“聘期定量业绩考核计分标准”(附件2)对聘期量化业绩进行打分,将各项分数累加(总分不封顶),并根据主、辅系列各级别人员总成绩分别排序。

    (二)主系列、辅系列(Ⅰ类)研实及以下岗位人员、辅系列(Ⅱ类)岗位人员:聘期定量考核是计算聘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成绩平均值,得出聘期量化考核成绩,并根据主、辅系列各级别人员成绩分别排序。

    (三)良繁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定量考核是计算聘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成绩平均值,得出聘期量化考核成绩,并根据主、辅系列各级别人员成绩分别排序。

    (四)关联企业院在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企业考核办法进行聘期定量考核。

    第十六条  聘期内有岗位变动的,按聘期内最低聘用岗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聘期内各个年度考核均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聘期考核等次依据聘期定性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聘期内有一个年度或两个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聘期考核等次依据聘期定性考核结果确定;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聘期内有一个及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年度和聘期定性考核结果、定量业绩考核成绩作为调整职务、岗位、工资、聘任、续聘、解聘、奖惩及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在聘用合同期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聘期定性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且符合上一级别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在新一个聘期岗位补聘时,如有空岗,可以竞聘上一级别岗位。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或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按照省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调到下一级别岗位,院内绩效工资下调一个档次,不发放第三步绩效工资,在新一个聘期岗位补聘时,不允许参加上一级别岗位竟聘。

    第二十五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中,就任新岗位者,自聘任之日起,原岗位自动解聘;未涉及岗位晋升或降级者,继续留任原岗位。

第五章  免予考核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免予聘期定性考核:

    (一)国家一级研究员。

    (二)吉林省资深高级专家。

    (三)院资深研究人员。具体人员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在考核前提出人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四)首次与院签订聘用合同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

    (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距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人员。

    (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聘期目标任务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免予聘期定性考核人员仍执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免予聘期定性考核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参加定量考核,定量业绩考核成绩作为院内绩效工资和第三步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在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院设立专门考核委员会,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院监察处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全体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考核涉及的相关事宜在院网公布,接受全体人员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玉米研究所仍执行人事管理改革试点单位的有关考核政策,考核办法由玉米研究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人事劳资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院《关于修改专业技术研究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农院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1:聘期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定性考核).doc      

    附件2:聘期定量业绩考核计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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